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22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9年11月5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申请人: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东,男,生于1984年12月14日,汉族,住洛南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单号为:PZDM********0021、责任限额为132250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名下银行账户132250元,期限为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尹英洁
书 记 员 姜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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