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88号
申请人:山东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西高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辰宇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商中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张守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张超,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人山东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辰宇集装箱有限公司、张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辰宇集装箱有限公司、张超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超在兴业银行济南历城支行的存款(账户:3760********)1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