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26民初4661号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河码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漕运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2579元,由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