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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溆浦自来水厂项目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湘1224执2148号 ***、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溆浦自来水厂项目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溆浦自来水厂项目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溆浦自来水厂项目分公司、第三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50元。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25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90000元,扣缴案件执行费12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