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亿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82民初700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亿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亿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