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华侨信息大楼B栋5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开发区壹嘉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金都大道金都陶瓷城1栋259号。
经营者:***,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伟,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上诉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开发区壹嘉卫浴经营部、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上诉人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舒易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朗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