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亘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亘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同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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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3931号
原告:山东亘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金鼎凤凰城E栋1109室。
法定代表人:杨功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晨,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同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茶山路(茶山新城)。
法定代表人:潘小珠,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亘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同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亘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亘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亘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61元,由原告山东亘晟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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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桃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