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23民初1880号
原告:台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
原告台州市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某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