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初1009号
原告:葛方跃,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解放街472号。
法定代表人:卢树威,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
法定代表人:陈学政,主任。
被告:临海市水利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农林水大厦4-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如利,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才,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春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平路859-1号加油站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761598124。
法定代表人:苏晓波,董事长。
原告葛方跃与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村民委员会、临海市水利局、第三人浙江春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葛方跃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村民委员会、临海市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葛方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方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6元,减半收取7463元,由葛方跃负担。
审 判 员 金振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朱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