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7384号
原告:无锡市双建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村坝头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双建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双建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双建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双建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4元减半收取2642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612元,由无锡市双建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