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3民初9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0505021E。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薇,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村坝头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Q0MLP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翔力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075元、逾期罚息(自2022年1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40819元;2、对翔力公司、***上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建设银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21)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X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1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对翔力公司、***上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翔力公司、***;借款于2021年7月28日发放,于2022年1月20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60万元未归还,利息归还至2021年11月21日;期内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30个基点,为年利率4.15%,逾期罚息、复利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翔力公司、***应支付建设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819元。2、物的担保情况:***以苏(2021)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X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在最高额110万元范围内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为翔力公司、***的上述借款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翔力公司确实涉及其他诉讼,希望协商解决。
翔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建设银行诉称事实有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企业抵押快贷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对账单、结清试算单、律师服务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翔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075元、逾期罚息(自2022年1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40819元。
二、对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有权以抵押的苏(2021)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X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1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9元减半收取为5109.5元、保全费4050元,合计9159.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已预交),由江苏翔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