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民辖终3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5)粤0491民初4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合同约定项目系现场拆除不属于应当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案件,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9条明确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管辖法院明确、唯一。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案审查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履行以及工程结算、工程款给付数额等事项审查,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故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上诉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