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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蒙达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民辖终3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5)粤0491民初4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合同约定项目系现场拆除不属于应当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案件,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9条明确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管辖法院明确、唯一。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案审查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履行以及工程结算、工程款给付数额等事项审查,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故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上诉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