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9016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