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迪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4266号 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樊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陈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樊某、陈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