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02民初20597号 原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311栋F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物流中心(含酒店式公寓)24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湛艺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卓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湛艺公司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卓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湛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73858元(自2020年7月15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止,之后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宿州市卓耕广场一期会所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2012年9月13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工程款160万元,原告通过电话、上门、催款函等方式多次要求被告尽快结清工程款,但被告均拖延不予支付。2020年7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方式,后被告一再违反约定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 被告宿州卓耕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3日,深圳湛艺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宿州卓耕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宿州卓耕广场一期会所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宿州卓耕广场一期会所装饰装修工程,该会所面积为2163㎡。合同总价款308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约定分四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尾款一次结清,每次付款乙方必须开具数额真实发票给甲方。后案涉工程于2012年8月25日完工、2012年9月13日竣工验收,双方经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160万元。 2015年7月25日,深圳湛艺公司(乙方)与宿州卓耕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装修工程款合计160万元,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且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后无息付清,即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至***个人账户。乙方同意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该工程的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不付款。2018年1月3日,深圳湛艺公司(乙方)与宿州卓耕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二份),确认剩余工程款为160万元,甲方自愿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余款待销售回款后分期支付,付款乙方必须开具数额真实发票给甲方。甲方不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的,乙方可以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工程款。2020年7月14日,深圳湛艺公司(乙方)与宿州卓耕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三份),确认剩余工程款160万元。经双方同意,将上述欠付工程款中的1540500元作为作为该项目负责人***(乙方驻工地代表)一次性付款购买甲方中国(宿州)纺织服装鞋帽城(卓耕广场)2号楼的329、330、332室购房款。乙方免除甲方支付房抵款后的余额59500元,交换条件是由甲方自行处理本工程税票,无需乙方负责。甲方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以上3套房屋的合同网签、备案登记手续,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于乙方指定第三人,交付过程中产生的办证费、税费、物业费等依法依规自行承担。如因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相应的时间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即有权选择终止本次抵付并作废以上购房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约定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工程款项,甲乙双方按主体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宿州卓耕公司未协助办理约定房产的过户手续,也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宿州卓耕广场一期会所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定案表、《补充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经双方结算,案涉总工程款为16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结算后,宿州卓耕公司承诺以三套房产折抵工程款,但未办理相关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深圳湛艺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主张欠付的工程款16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约定深圳湛艺公司有开具发票的在先合同义务,但考虑到自2024年10月起宿州卓耕公司所涉执行案件较多,且三次签订补充协议后仍未履行,深圳湛艺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主张剩余工程款。相应地,本案利息可以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款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