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

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54号之二 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6388511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中段(浔南商务中心)。 被申请人: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中段(浔南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690982899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赣0902民初23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44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