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02执异86号
案外人:山西园区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某新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4000058333716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63885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某区凯旋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02120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园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对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902执11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山西园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西园区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