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207民初1513号 原告:河北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名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335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丰南区钱营镇前程各庄村面貌提升便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铺便道砖,沿街长城墙零星修补,工程总造价为201000元,工期25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工程按期完工,2020年11月17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陆续还款,2021年2月8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335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收据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经招投标,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中标“前程各庄村面貌提升便道硬化工程”,2020年10月26日,某某委会作为甲方、名某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前程各庄村面貌提升便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项目名称:前程各庄村面貌提升便道硬化工程。工程内容:铺便道砖3791.27㎡,规格200*100*50mm;平均挖土100mm厚,土方外运2km,基层整形、碾压,30mm厚水泥砂浆垫层。沿街长城墙零星修补:砖砌砖垛1.3m3;零星抹灰修补75㎡(15mm厚水泥砂浆);沿街长城墙及活动广场四周围墙刷水泥漆959.53㎡;两侧及顶刷外墙水泥漆二遍,颜色甲定。合同金额:总价人民币201000元,固定单价合同。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经相关单位部门验收合格,且上级资金到位后三年内付清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款的3%,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落款处有甲乙双方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并进行了验收。2020年11月27日,该案涉项目进行验收并出《验收报告》,载明:项目名称为前程各庄村面貌提升便道硬化工程,验收时间2020年11月27日,项目内容为铺便道砖3791.27㎡,规格200*100*50mm;平均挖土100mm厚,土方外运2km,基层整形、碾压,30mm厚水泥砂浆垫层。沿街长城墙零星修补:砖砌砖垛1.3m3;零星抹灰修补75㎡(15mm厚水泥砂浆);沿街长城墙及活动广场四周围墙刷水泥漆959.53㎡;两侧及顶刷外墙水泥漆二遍,颜色甲定;项目金额为201000元,建设单位处有被告公章及代表签字,施工单位处有原告公章及代表签字,监理单位处有唐山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及代表签字。同日,唐山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前程各庄村面貌提升便道硬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认定该工程实物质量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观感质量为一般,该工程质量合格。 原告主张被告陆续还款,至2021年2月8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3353元,原告提交2021年2月8日乡(镇)经管站现金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科目为应付款,户名河北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摘要为2020年美丽乡村面貌提升便道硬化工程尾款,金额为83353元。该收据有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前程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印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现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名某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案涉工程后,与原告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案涉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201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进行了部分给付,被告尚欠83353元未支付,并提供现金收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33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2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