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执行人:***,男,199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执行人: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路科贸城6区B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7YAJH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冀0506执1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