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5民初1433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X童家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联星村民小组“东边埗”骏达商贸城叁栋3楼3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