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2472号 原告: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联星村民小组“东边埗”骏达商贸城叁栋3楼3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489796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劳动仲裁结果。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2)618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被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将承包项目的自流平施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被告是经***介绍到工程项目工作,原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原告庭审陈述:原告将位于长沙市××期××段××#××#栋××室内及公区装修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由***雇请在该工地工作,被告的实际工作地点在长沙市。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仲裁裁决书;2.中海文锦名园项目一期三标段(1#-8#栋)室内及公区装修工程;3.***微信个人主页截图、被告***微信个人主页截图;4.***给被告***发放案涉项目劳务报酬及报销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5.***给被告***发放2022年新项目劳务报酬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6.个人劳务结算表;7.“关总”(***)微信个人主页、***与***微信聊条记录截图;8.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 被告没有举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辩及陈述意见可以反映原告将案涉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再由案外人雇请被告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驳回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