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知民初1024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