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淄某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226号之二 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沁园小区6号楼5**5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BYYEB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宝山西路3266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60929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2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现依职权解除对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226号之二 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沁园小区6号楼5**5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BYYEB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宝山西路3266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60929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2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现依职权解除对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