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226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沁园小区6号楼5**5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BYYEB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宝山西路3266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60929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财产保全费640元,由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226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沁园小区6号楼5**5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BYYEB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宝山西路3266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60929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财产保全费640元,由原告山东博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