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540号
原告: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西路3266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609290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群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79021197M。
法定代表人:**年,董事长。
原告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群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湖南群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群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