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261号
原告: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西路3266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群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年,董事长。
原告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群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6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646元,由原告淄博鑫旭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