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335号之二
申请人: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西路3266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金浍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