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854号
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工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以南武汉软件新城****团第******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88元减半收取5244元,由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