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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工建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854号 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工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以南武汉软件新城****团第******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88元减半收取5244元,由原告***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