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6787号
原告:湖北工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以南武汉软件新城二期一组团第B14幢2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三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陡山乡金鸡坡社区刘家院子。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工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