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梁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梁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沪0106行初338号 原告浙江梁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号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梁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浙江梁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梁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梁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