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某、青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9民初2080号 原告:吴某,男,1988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青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系伽师县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建设项目负责人,地址:新疆喀什地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青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