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235号
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汇景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M5L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成,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112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KUD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腾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悦腾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悦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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