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4209号
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汇景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M5L4Y。
法定代表人:卢茂,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112XA。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告: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腾芳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KUD2B。
法定代表人:王国群。
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高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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