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石光银,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镇。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户)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悦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腾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7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户申请再审称,1.2018年4月2日,悦腾公司就致函×村村委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设“柚观荷塘”农旅项目意向协议书,退出该项目的开发。因此,悦腾公司作为违约方,理应向***户退还案涉土地,并赔偿损失。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案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合同》时间长达12年,且未备案,应属无效。故***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7日,***户原户主***与悦腾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已向***户释明了关于“合同无效”和“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户也将一审诉讼请求确定为解除案涉合同、返还案涉土地、赔偿相应损失,即***户已经认可案涉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在一、二审判决已经就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的情况下,***户关于案涉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合同签订后,悦腾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费交给×村村委会、委托×村村委会向***户发放,***户未领取,不能归责于悦腾公司。悦腾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户要求悦腾公司返还案涉土地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至于悦腾公司是否退出了与×村村委会的合作建设项目,属于悦腾公司与×村村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与***户无关。
综上所述,***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国雍
审 判 员 傅 燕
审 判 员 王春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春鹏
书 记 员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