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82民初27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荆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受理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