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6民初1434号
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6830109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7756986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荆州江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保康荆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