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2533深圳市超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2533-2号 原告:深圳市超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深圳市超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天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超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80元,保全费104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见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