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5203号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庐山路**华泰中心B-1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028B。
 法定代表人:巩秀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安街**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0241R。
 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市西二路华安街**信用代码91370500X133248213。
 法定代表人:严祥忠,董事长。
 被告:靳志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被告靳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2元,减半收取计66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