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胜利油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5203号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庐山路**华泰中心B-1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028B。

法定代表人:巩秀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安街**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0241R。

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市西二路华安街**信用代码91370500X133248213。

法定代表人:严祥忠,董事长。

被告:靳志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被告靳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2元,减半收取计66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