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2712号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巩秀武,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3元,减半收取61.0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舒浩浩
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
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