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23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商河路76-1号。
法定代表人:巩秀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8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523民初4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
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