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1061号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76-1号。
法定代表人:巩秀武,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厚全,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