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3民初1688号
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巩秀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亮,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瑶,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梁龙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48元,减半收取282.24元,由原告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春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