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72号之一
原告:海南达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一环路永凯路交叉西8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5号名门广场北区A座21层210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达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达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达宇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达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4.72元,减半收取计350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达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