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5民初781号之一
原告:无锡科通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阳光名邸D栋2单元3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无锡科通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科通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科通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科通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38元,减半收取计517.69元、保全费514.15元,由无锡科通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