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961号之一
原告:三亚豪晨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3DPH26,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壹号蓝立方物业小区3号楼2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6791127J,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5号名门广场北区A座21层210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豪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原告三亚豪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三亚豪晨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豪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9.51元(原告三亚豪晨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4104.75元,由原告三亚豪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三亚豪晨建材有限公司4104.76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