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4513号
原告:周某,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