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6096号
原告:嵇某某,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谢某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