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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某某、谢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6096号 原告:嵇某某,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谢某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