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826民初37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78年12月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巴州分公司)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电信巴州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