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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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826民初37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78年12月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巴州分公司)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电信巴州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