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某某与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801民初207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和静县。 委托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住所地和静县和**阿尔夏特北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