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801民初207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和静县。
委托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住所地和静县和**阿尔夏特北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