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新2826民初46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114153-7,地址新疆库尔勒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其他简况不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巴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公司巴州分公司诉称,被告系从事代收话费的代理商,在2014年期间,被告先后为原告代收话费款,截止2015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63677元话费未支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15年12月底之前还清所有欠款。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话费63677元,支付欠款利息3565.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期间,被告为原告代收话费款,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66677元话费未付,当日被告支付3000元后,剩余63677元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电信公司代收话费66677元(陆万陆仟***拾柒元整),已还款3000元(叁仟元),截止2015年2月还欠63677元(陆万叁仟***拾柒元整),本人承诺在2015年12月底之前还清所有欠款,从2015年2月-12月每月还款6400元(陆仟肆佰元整),如违约直接走法律程序。联系方式189XX****XX,**,2015年2月15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话费63677元,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欠款利息3565.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授权被告代收其电信话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约定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对原告电信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代收电信话费的诉讼请求,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电信话费63677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3677元的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6%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的欠款利息3565.9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支付电信话费63677元,并支付利息3565.91元,合计:67242.9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1元,公告费710元,合计21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与案款同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 云 凯 代理审判员 哈希巴托 代理审判员 黄 姿 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 宇 鑫